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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招考
  •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板農(會)字第1020004447號
    附件: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則

    主旨: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招考
    依據: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則
    公告事項:
    一、本會有下列人員出缺,依法公開受理報考,報考人應具資格如下:

    類    別

    職等

    名額

    是否評定備取

    應具資格

    備註

    經濟事業類
    共同供運銷

    十一

    壹名

    1.符合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
    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
    2.具有機車駕照
    3.具行銷相關經歷證件

     

    金融業務類
    信用業務

    十一

    壹名

    1.符合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
    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
    2.具有機車駕照
    3.具金融相關經歷證件

    二、考試科目:

    類    別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經濟事業類
    共同供運銷

    1. 國文(論文及應用文)
    2.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1.企業管理
    2.農產運銷

    金融業務類
    信用業務

    1.貨幣銀行學
    2.會計學

    三、報考人合於公告應具資格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報考: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5年。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 在農會之借款有1年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返還,經通知仍未繳納;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1年未清償。
    (五) 經主管機關處分解除職務未滿4年。
    (六) 已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辦理優退。
    四、凡合於上列規定有意新進本會工作者,請自102年11月25日起至11月29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至本會會務股(板橋區府中路29號3樓)報考,逾時不予受理。
    五、檢附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則乙份。
    六、本公告副本函送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農會、新北市農會。

    附件:
    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則.pdf
    本會第1次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招考
  • 22055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9號
  • *
  • TEL: (02) 8965-6868
  • *
  • FAX:(02)2967-6868
  • *
  • 統一編號:3319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