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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給付業務
  • Q01:農保保險給付的請求權時效為何?從可以開始請領那一天起,多久以內要提出申請?

    A:各項給付的請求權,從可以請領那一天起,2年內必須提出申請。而請求權消滅時效,原則上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或永不能復原當天起算,如果2年內不提出申請,就不能再提出申請。

  • Q02:老王罹患中風導致身體遺存障礙,是不是須要治療滿1年,才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A:依101年1月29日起施行的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各個障害有其不同的合理治療期間。按中風屬神經障礙種類,治療期間為6個月以上,經過手術者,應以最後一次手術術後滿6個月即可請領。

  • Q03:醫療院所將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保局,是不是已完成身心障礙給付申請?

    A:還沒有完成申請。被保險人應拿著醫院給的收執證明,並準備相關書件及填寫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經所屬投保農會核章後由農會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才完成申請手續。

  • Q04: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被退保,老農津貼是否可繼續請領?

    A:如果已經開始領取老農津貼的人,就算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被退保,還是可以繼續領取老農津貼至往生為止;只是退保日期如果是在老農津貼申請受理日之前,老農津貼就不能再繼續請領,且前已領老農津貼須退還勞保局。但是,如果在還沒有申請老農津貼之前,就因請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被退保,就不能再請領老農津貼。

  • Q05:我這次住院接受治療,可不可以申請醫療給付?

    A:農保條例第2條雖然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分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五種;並且分別給與生育給付、醫療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
    但自從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開辦後,農保醫療給付部分併入全民健保辦理。所以,自84年3月1日起,農保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治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請醫療給付。目前農保保險給付僅有生育給付(含本人生育、配偶生育)、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3種。

  • Q06:我到醫院就診,但就診醫院的醫師,堅持不開身心障礙診斷書,是不是可以請勞保局協助請醫師出具?

    A:農保及勞保身心障礙或失能診斷都是由診療醫師基於專業認定,依被保險人所遺存的障害情形開具,因涉及到醫院醫師的責任及專業,勞保局無法強制醫師出具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但如果是醫師本身對農保條例相關規定不夠了解,勞保局也會與醫師溝通並針對相關規定加以說明。

  • Q07:我參加農保,我的太太生小孩時,可不可以申請生育給付?

    A:農保生育給付分為本人生育給付及配偶生育給付2種,所以農保被保險人的太太生小孩時,被保險人農保加保年資符合相關規定,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但夫妻都是農保被保險人時,生育給付只能由1個人請領,不可重複請領。

  • Q08:老王參加農保,不幸往生,應由誰申請喪葬津貼?如果申請人間發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時,該筆喪葬津貼究竟要如何核發?

    A:老王死亡時,應由支出殯葬費的人檢具支出殯葬費用證明領取喪葬津貼。但如果是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請領的話,可以免附支出殯葬費用證明。
    喪葬津貼只能1個人代表請領,在勞保局核定前如果有其他人提出請領,就必須請申請人附殯葬費用證明,勞保局將會通知每位申請人協議,請其中1人代表請領;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話,勞保局就會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Q09: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準備哪些文件?

    A: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準備下列書件,送到所投保的農會轉勞保局辦理: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細填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已由醫療院所逕寄勞保局者,即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代替)。
    (3)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4)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都可到勞保局及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被保險人所投保的農會免費索取。

  • Q10:領了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是否會退保?

    A:被保險人領取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已經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就會被退保;相反的,如果仍然可以繼續從事農業工作,就可以繼續加保。

  • Q1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必須在生前提出申請,應如何辨別為死亡前或死亡後提出申請?

    A: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及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函示,如果農保給付申請案是以郵寄方式向勞保局提出的話,以投保農會交郵寄局的郵戳時間為申請時點,如果郵戳日期在被保險人死亡以後,勞保局就會依規定核辦是在死亡後提出,不給身心障礙給付。

  • Q12:老王依農保條例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後死亡,老王的身心障礙給付應由繼承人依民法規定承領,但受領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因某些原因無法共同委任或具領時,老王的身心障礙給付要如何核發?

    A:受領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當中,因為失蹤、失去聯繫、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或是有其他原因沒有具名,因為有事實上的困難造成無法共同委任或具領時,可以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由主張受領的繼承人出具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具領,並同時切結如果有其他未領取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出面主張受領權時,必須要負責把所領的身心障礙給付,分給出面主張有受領權的那一個人應得的部分。
    至於受領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的繼承人沒有前面所說的情形,但如果有紛爭不願切結共同委任或具領時,因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51條規定,在那一筆身心障礙給付還沒有經法院裁判分割或繼承人協議分割前,仍然是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自然應該由各繼承人共同委任或具領,不應由勞保局介入均分;因此,如果受領的同一順序繼承人當中,因某些原因有不願意切結委任或具領時,勞保局會通知各繼承人請他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或由各繼承人協議分割,如果在勞保局所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而無法完成上述程序的話,勞保局會依農保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以不補具應繳證件不予保險給付。

  • Q13:坊間流傳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可領到40幾萬元,給付標準究竟為何?

    A:農保身心障礙給付審核方式,是依所申請的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所寫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及障礙詳況等核定申請人的障礙等級,因為每個人的障礙狀況不同,障礙等級也不同,所領到的金額也會不同。
    給付標準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金額10,200元;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金額408,000元(農保月投保金額10,200元除以30日乘以給付日數計算)。

  • Q14:聽說勞保女性被保險人切除乳房時可請領失能給付,農保是不是也可以請領給付?

    A:乳房切除自101年1月29日起已納入農保身心障礙之給付範圍。因此,農保女性被保險人如係於101年1月29日之後切除乳房的話,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但如切除乳房係在101年1月28日之前的話,因當時乳房切除並不是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的器質性障害項目,當時尚未納入給付範圍。但如果是大範圍切除乳房,導致遺存肩關節障害(肩關節正常生理運動範圍前舉180度,後舉45~50度,合計為225~230度,活動度至少需喪失1/3【為76.7度】,也就是肩關節活動範圍只有剩153度以下),經1年治療後如果不能改善,就可以申請肩關節障害身心障礙給付。

  • Q15:申請農保各項給付是不是需要委託別人辦理?若由農保代理人代為申請是不是能較快速並領到更多錢?

    A:申請農保現金給付,勞保局及農會均不收取任何費用,不須委託別人代辦,才可保障自己的權益。另外坊間有自稱是「勞、農保專業代理人」,他們透過地方電台Call in節目或是用廣告傳單的方式,大肆宣傳說他們可以幫勞、農保被保險人辦理申請現金給付,可是他們會從保險給付中抽取2至3成佣金,嚴重影響自己的權益。勞保局如果發現那些代辦人在代辦的案件中涉及偽造或詐欺等違法事情,都會移送政風單位查明後再將他們移送法辦。
    至於透過這一類俗稱勞、農保黃牛辦理各項勞、農保給付,是不是可申請較多錢或較快領到身心障礙給付,因勞保局審核勞、農保各項給付,都是依相關法令及統一的審核標準辦理,給付核定結果,跟有無透過「勞、農保專業代理人」辦理,並無不同。所以,勞、農保被保險人或家屬最好不要輕易相信別人的宣傳,以免造成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勞保局黃牛檢舉專線:(02)2341-0720。

  • Q16:洗腎是不是可以申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是不是須要治療滿1年才可以申請?有沒有請領時效限制?

    A:農保被保險人如接受「長期規則」血液透析(洗腎),應於第1次接受血液透析那一天起2年內,向勞保局提出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如果是「暫時」血液透析(洗腎)是不能請領的。

 
》農保-承保業務
  • Q01:我目前農保,如果去公司上班,公司幫我保勞保會不會影響我的農保資格?

    A:在97年11月27日(含)前,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農保必須退保。
    但自95年6月15日起,農保被保險人如果是「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的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可以選擇只參加勞 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保留農保資格,如果選擇參加勞工保險者(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就必須退保。
    在97年11月27日後,農保被保險人如果在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保,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重複加保未超過180天或只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農保資格不受影響。但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的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不受180天的限制。

  • Q02:我的農地經過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可以參加農保嗎?

    A:農會會員:
    在92年10月31日前已加入農會的現有會員,其持以加保的農地雖然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但該塊土地的細部計畫或指定開發方式尚未完成,並且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土地仍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者,可以繼續為會員,加保到該塊土地的細部計畫或開發方式完成為止。
    在92年10月31日後,持此類土地的農民,不得申請為會員,也不能加入農保。
    非農會會員:
    (1)對於新申請加保的農民
    申請加入農保,其持以加保的農地應該符合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供農、林、漁、牧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果農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就不能夠以這塊土地申請參加農保。
    (2)對於加保中的農民
    農保被保險人,其持以加保的農地如果在加保後經過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可以繼續加保。
    例外情形1.
    65歲以上,累積加保滿8年的非會員被保險人,可以繼續加保。
    例外情形2.
    以自耕農或自耕農配偶資格加保的被保險人,如果取得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證明該塊土地的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指定開發方式尚未開發完成,該塊土地仍然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使用,則可以繼續加保至細部計畫或開發方式完成為止。

  • Q03:爺爺是家中的自耕農會員,但是沒有加農保,他的土地提供我們同戶直系血親加保,那爺爺要不要列入平均每人0.1公頃的計算呢?

    A:農會自耕農會員的同戶直系血親拿這名會員的農地,以非會員自耕農資格加保時,雖然這名會員並未加入農保,也應將他列入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計算,才可以申請加保

  • Q04:我目前參加農保,如果把戶籍遷出我的農會組織區域,會影響我的農保資格嗎?

    A:農保被保險人的戶籍一旦遷出原農會組織區域,農保資格就會喪失。如果想繼續參加農保,應該以「當次戶籍遷入所在地的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主動提出有關的證明文件向該投保單位申請加保。經過該投保單位審查通過,保險效力就從他當次戶籍遷入農會組織區域的那一天開始;如果審查不通過,保險效力就從他當次遷出原本農會組織區域的那一天停止。
    如果被保險人尚未向戶籍遷入之農會提出加保申請,完成資格審查之前死亡,其親屬可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 Q05:農會會員常見的出會原因?

    A: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的被保險人,一旦出會或退會就會喪失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因此要注意會員的出會原因。而會員常見的出會原因有法定出會、農會審查出會和會員主動退會三種,法定出會原因有下列幾種:
    (1) 死亡。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5)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6)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7) 除名。

  • Q06:農民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宣告,可以加保嗎?

    A:農會會員:依照農會法的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的農民,不得為農會會員,因此不可以申請加保;而加保中的被保險人,一旦因為監護宣告出會,則喪失農保資格。
    非會員: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農民如果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能力,仍可以繼續加保,另外如果被保險人是以佃農、雇農身分加保,其租賃契約或僱傭契約訂定之一方,如果有受監護宣告,訂定的契約當然無效,自然不具農保資格。

  • Q07:我是佃農,如果我的承租契約到期地主不續約,農保資格會被取消嗎?

    A:承租契約已經到期,但是沒有續約,佃農應退保
    檢附有效期間內的承租契約書,是佃農的加保條件之一,如果佃農的承租契約已經到期又沒有續約,該佃農應該辦理退保。
    農民在私有土地從事農作,租約到期未續約,但仍按期繳納租金
    如果佃農的租賃期間已經屆滿,又沒有續約,而主張按期繳納租金, 屬於不定期租賃,應訴請法院確認其租賃關係存在,如果取得勝訴判決,就可以再申請參加農保。
    農民在公有土地從事農作,租約到期未續約
    如果佃農持有公有土地出租機關或管理機關證明同意該農民於確定租約到期後仍在該公有土地上從事農業工作,就視同和政府訂定租用契約,可以申請加保;機關如果不願意出具此證明,則應該退保。

  • Q08:土地承租人死亡,由配偶、子女、雇農繼續承租耕作,申請參加農保是否需受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之限制?

    A:租地由其配偶繼續承租耕作:
    原土地承租人的配偶,若原本已經在該農地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得於繼續承租後檢具規定之證明文件申請參加農保。若於繼續承租後始從事農業工作,須受連續經營滿一年之限制。
    租地由其子女繼續承租耕作:
    該子女欲以佃農資格加保,仍須受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一年規定的限制。
    租地由雇農繼續承租耕作:
    受僱於原土地承租人的雇農取得該塊土地的承租權繼續承租耕作,並且原本已經以雇農資格加入農保者,如果取得承租權之前已經從事農業生產工作達1年以上,可以佃農資格條件申請重審,不受連續經營滿一年的限制。

  • Q09:我有加入農保,我的眷屬可以依附在我名下加保嗎?

    A:農民健康保險目前都是以個人名義加保,並沒有以眷屬身分加保的規定(現行社會保險只有全民健康保險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列入保險對象)。因此,如果想加入農保,個人必須符合農保相關規定才可以加保。

  • Q10:我想把土地過戶給子女,會影響我的農保資格嗎?

    A:農民持自有農地參加農保,須符合平均每人土地面積0.1公頃以上,及其他加保之資格條件。加保後如果因為土地過戶、繼承、分割或買賣等原因,導致土地面積不足提供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或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以外之被保險人不同戶,就喪失農保加保資格。但年滿65歲以上農保加保年資滿8年之被保險人不受此限。
    為了顧及被保險人權益,土地異動之前(例如:繼承、過戶、移轉、分割或買賣…等),可先向農會或勞保局詢問,才不會喪失農保資格。

 
》老農津貼
  • Q01:有參加農保,以後可以領老農津貼嗎?要怎麼申請?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

    A:您如果符合下列各項申領條件就可以領取老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 年滿65歲農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000元;103年7 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500元。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之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或扣除「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二、核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7,000元。
    三、請領手續:
    請於符合資格當月15日前,攜帶:
    (1) 本人身分證正本。
    (2) 印章。
    (3) 農會存摺影本。
    至所屬農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 Q02:請問我申請的老農津貼會在什麼時候入帳?

    A:農津貼每個月20日(遇假日提前)會以電腦自動轉帳方式撥入您指定的農、漁會信用部帳戶(含信用部經銀行承受的銀行)或郵局帳戶。

  • Q03:目前已經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收容安置…等)的人,可以同時領老農津貼嗎?

    A:如果同時具有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及老農津貼的資格條件,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津貼領取,不可以重覆領取。

  • Q04:如果溢領老農津貼,沒有繳還會有什麼責任?

    A: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7項規定:「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因此,老年農、漁民如果溢領老農津貼,應該依規定繳還;如果沒有依規定繳還,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Q05: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中「再加入」是什麼意思?「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包括哪些保險給付?

    A:本條所稱「再加入」,是指於87年11月13日後始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以及退出農民健康保險或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後,於87年11月13後再申請加入的人。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之範圍包括:
    (1)已領取公教人員養老年給付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2)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3)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

  • Q06:我在年滿66歲時才提出老農津貼的申請,請問可否追溯補發之前未領取之津貼?

    A:老農津貼的發放是採申請制,應由申請人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合格者,自申請當月生效,並不是由本局主動發給,如果您沒有在年滿65歲當月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的話,是不能請求補發的。

  • Q07: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內容?

    A:所得方面: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達5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
    不動產方面:扣除農地、農舍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者,不能領取老農津貼;但是,沒有農舍,而且是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及土地價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最多可以扣除400萬元。上述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 Q08:何謂「最近一年度」之所得?

    A:指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
    以102年為例,係以已建置完整之100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

  • Q09:提出申請時因土地房屋的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而不符老農津貼申領資格,如果經過異動後已未超過500萬元,是否仍可領取津貼?

    A:依規定,有土地房屋價值合計超過 500 萬元之情形者不予發給老農津貼,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所以如有土地房屋異動後已符合請領規定者,得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或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經審核已符合請領資格者,將自不合格原因消失之次月起發給老農津貼。

  • Q10:沒有農舍,只有自住房屋一棟500萬元,另有建地一筆公告現值300萬元,是否將被排富?

    A:依規定,沒有農舍,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價值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得扣除400萬元。
    因此,如果唯一自住的房屋,其土地公告現值加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依規定可扣除400萬元,該房地產價值列入計算100萬元(500萬元-400萬元),另再加計建地價值300萬元,合計4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未達排富限制,仍可申領老農津貼。

  • Q11:有 1 間農舍及另 1 間價值 600 萬元唯一自住的房屋,是否將被排富?

    A:依規定,沒有農舍且其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該房屋及土地合計未超過400萬元,可不計算其價值;超過400萬元者,得扣除400萬元。
    因此,如果有農舍且另 1 間房屋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合計 600 萬元,縱使係唯一自住,因與前述要件不合所以不得扣除,另其價值已逾500萬元之限制,將受排富規定影響,無法請領老農津貼。

  • Q12:所得及土地房屋價值之查詢管道?

    A:所得:
    欲了解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可至國稅局申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土地房屋:
    欲查詢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可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清冊。

  • Q13:我申請老農津貼,核定不合格,請問我該如何提出救濟?

    A:您對勞保局的核定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7條及第56條規定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檢附訴願書正本、本局原處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南海路37號)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農保條例修正
  • Q01: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修正目的為何?修正內容為何?

    A:1.目的: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依修正前農保條例規定得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為避免該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再參加農保,形成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之不公平現象,爰修正第5條第1項及第2項。
    2.內容:
    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之農會會員,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所屬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農保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非前項農會會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得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以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 Q02:第5條第1項及第2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指什麼?

    A: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 Q03:依據第5條之修正規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是否還可以農民身分再申請參加農保?

    A:不可以。

  • Q04:102年1月30日公布之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且已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是否會因此次修法受到影響?

    A:1.原則上不受影響。
    2.例外:如該等被保險人因資格變更致喪失農保加保資格,如再申請參加農保,應重新審查,即應依102年2月1日後之規定重新審查,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
    參考案例1:
    大雄在102年1月31日(含)前已以會員資格在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加保(仍在保中),在102年2月1日後,大雄把戶籍由南投縣信義鄉遷至台北市中山區,1個月後再遷回南投縣信義鄉,則大雄在戶籍遷出南投縣信義鄉當天即喪失農保資格,雖然1個月後戶籍再遷回南投縣信義鄉,南投縣信義鄉農會重新審查大雄的農保資格,就必須依據102年2月1日修正施行之農保條例規定辦理,若大雄已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即不得再參加農保。
    參考案例2:
    阿華在102年1月31日(含)前已以非會員資格加保,在102年2月1日後,阿華因勞、農保重複加保1年累計超過180日導致農保資格被取消,等阿華勞保退保後向農會重新申請參加農保,農會就必須依據102年2月1日修正施行之農保條例規定審查,若阿華已領取公教保險養老給付,即不得再參加農保。

  • Q05:102年1月30日公布農保條例修正施行前,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且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在公布施行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是否受影響?

    A:依據新修正條文規定,修正施行前以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且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被保險人,在公布施行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即退保。

  • Q06:102年1月30日公布農保條例增訂第49條之1第1項,規範之目的為何?內容為何?

    A:1.目的:
    因農保條例第5條原規定農會會員為農保強制納保對象,但因在97年10月1日至97年11月27日期間辦理農保退保參加國保時,有部分農會會員並未退會,致具有農會會員資格而未加農保,違反農保強制納保規定,因此,增列本項規定使該等人員未違反強制納保規定,以杜絕法律上的爭議。
    2.內容:
    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本保險,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自本保險退保,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不受本條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所定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規定之限制。」
    參考案例:
    阿國本來就是農會正會員並參加農保,阿國在國民年金保險剛開辦時,即97年10月1日至97年11月27日期間,辦理農保退保手續參加國保,惟未申請農會會員退會。因此有關阿國「沒退會」就去參加國保而未參加農保,有違反農會會員應強制納入農保之規定,在這次農保條例修正增訂第49條之1第1項後,阿國加國保未參加農保就不再受質疑了。

  • Q07:102年1月30日公布農保條例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第3項規範之目的為何?內容為何?

    A:1.目的:
    國保於97年10月1日開辦,為避免農民因不瞭解法令規定,未及退出農保而改參加國保,爰增訂第49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國保之權益。
    2.內容:
    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後至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國民年金法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得由本人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
    一、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退保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且於六十五歲前一日或六十五歲後退保者。」
    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3項規定:「前項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二日二十四時止。」

  • Q08:102年2月1日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修正施行後,哪些人可選擇追溯退農保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A:凡是97年10月1日後至農保條例102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於年滿65歲後未曾退農保或者於年滿65歲前1日或65歲後退農保者,且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或第3款之納保資格條件,可由本人申請追溯自65歲之前2日退農保改參加國保。
    (此所指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即出生日期在32年10月2日至37年1月31日;32年10月1日出生者,因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已非國保納保對象)
    備註:
    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第3款之納保資格條件如下: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民,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第7條第2款: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97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論年資及金額),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第7條第3款:98年1月1日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

  • Q09: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之年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最遲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A:依據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於本條例102年1月1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6個月內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最遲應於102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 Q10: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之年滿65歲農保被保險人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其效力應如何計算?

    A:依據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3項規定,申請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者,其保險效力至其年滿65歲之前2日24時止。

  • Q11: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者,應如何辦理?

    A:1.應由農保被保險人「本人」以書面,向所屬基層農會或勞保局提出申請(已死亡之被保險人不得由家屬代為申請)。
    2.應在102年7月31日(含)以前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追溯退保。

  • Q12:農會依據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受理退保或重新追溯退保時,應如何辦理?

    A:1.基層農會受理上開被保險人之申請書件後,請填寫勞保局追溯退保專用表格(如附件1、附件2)並檢附其申請書件郵寄勞保局辦理;如選擇以網路申報系統申報追溯退保者,務請以「勞保局」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並點選異動原因為「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相關申請書件應郵寄或傳真勞保局,以免疏漏。
    2.由於健保局之網路申報系統無法配合增列「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之異動原因,故請基層農會勿使用健保局之網路申報系統辦理農保條例第49條之1追溯退保。

  • Q13: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之農保被保險人,如申請追溯在65歲前2日退保,保險費是否退還?退保後已領有農保現金給付者,所領現金給付是否要繳還?

    A:追溯退保所產生溢繳之農保保險費會退還,但所領現金給付需繳還。

  • Q14:若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者,「留在農保」或「申請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那個比較有利?該如何選擇?

    A:1.若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但未轉投國保仍留在農保繼續加保,可依法申請農保之保險給付【生育給付(20,400元)、身心障礙給付(10,200元~408,000元)及本人喪葬津貼(153,000元)】。
    2.若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第2項而申請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滿65歲後可按月領國保老年年金(計給方式如附表),如本人死亡且有符合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資格之當序受益人,得請領國保遺屬年金給付(每月3,500元,符合資格的遺屬每多1人,加計25%,最多加計50%)。不過,已經年滿65歲後死亡,就不能請領國保喪葬給付(86,400元)。
    3.申請追溯退農保後,如因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含國保老年年金),依修正後之農保條例第5條規定,即不得申請參加農保,事涉自身權益,請衡酌自身情形,審慎考慮選擇。
    附表: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計給方式

    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領取情況

    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老年年金給付
    計給方式

    僅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

    97.12.31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按A式計給

    98.1.1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15年領取金額<50萬元

    僅領取
    軍保退伍給付
    公教保養老給付

    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領取金額<50萬元。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每月按3,000元累計,於累計金額未達原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總額前,按B式計給;達原領取之「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總額後,改按A式計給。

    兼領取
    勞保老年給付
    軍保退伍給付
    公教保養老給付

    97.12.31以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領取金額<50萬元。
    ※勞保老年給付的年資及金額不列入計算。

    98.1.1以後「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領取金額<50萬元。


    註:
    1.國保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金額,係按下列A、B式計算後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加計金額
    100年12月(含當月)以前加計金額為3,000元
    101年1月起加計金額為3,5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表列按A式計給者,尚須比對是否有其他國民年金法第30條所規定不得擇優計給情形(例如:欠費、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3.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年資≧15年且領取金額≧50萬元(97年12月31日前請領之勞保老年給付不列入計算)者,如以往曾有國保年資,年滿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以B式計算給付金額。
    * 對國保老年年金如有疑問,可來電(02)2396-1266洽分機6011詢問。對國保遺屬年金如有疑問,請洽分機6022。對此次農保條例修正如有疑問,請洽分機2317。

  • Q15:申請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後,還能以農民身分繳納健保費嗎?

    A:依中央健康保險局97年9月17日健保承字第0970036413號函辦理,農保被保險人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仍具農會會員資格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且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者,仍可維持以農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並由農會代收健保保險費。若有疑義請逕洽健保局各地方業務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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