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會為獎勵會員或其子女求學深造,藉以培養人才為目的,特別制定辦法。
二.凡本會會員或會員直系子女(孫限同戶口,但學生住宿者不在此限)在學就讀,當學年每學期成績符合左列標準而無第三條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獎學金,其獎學金之發給依據所提出之學校成績單為準。
- 就讀研究院(所)、軍警學校、各進修(企管班)、夜間部或補習學校者恕不予獎勵。
(一)
學業成績:
- 高級中學(包括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總平均分數:
(1)
公立學校八十分以上。
(2)
私立學校八十五分以上。
-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總平均分數八十分(學分九學分)以上,始受理申請。
(二)
操行或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甲等)。
(三)
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乙等)。
-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一、二、三年級比照高級中學,四、五年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標準發給。
三.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發給獎學金。
(一)
入會未滿一年者。(含重新入會或繼承)
(二)
已遷離本會組織區域或曾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未重新辦理入會手續者。
(三)
借款逾期而未繳息達二個月以上。
(四)
拖欠貨款財物尚未清償。
(五)
與本會無存、放款往來者。
四.獎學金之申請及發給日期依照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
申請期限:每年十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地點:本會會務股。
(三)
發給日期:審查小組審核後,由本會發函通知學生領取,申請人對於本會核定發給與否不得異議。
五.獎學金金額每名高中二、○○○元,專科二、五○○元,大學三、○○○元,其發給名額每學期大學二一○名,專科四○名,高中一三五名。(公、私立學校至少應各佔總發給名額三分之一)
◎申請獎學金之會員每次應填寫申請書一份,連同左列證件送本會審查。
(一)成績單正本(影印本無效)若交影印本,應經校方蓋章,視同正本處理。
(二)在學證明書乙份或本學期已辦妥註冊證明之學生證正本及影印本乙份。
(三)戶口名簿正本乙份。
(四)
會員印章。(會員印章需與身份證姓名相符)
(五)
會員証。(正本備查)
(六)
會員存款簿。
六.審查合格人數超出第五項規定名額時,由審查小組依照左列原則覆核。
(一)
按照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由高分者依次發給。
(二)
同一分數者以操行、體育成績之高低決定之。
七.獎學金發給後,如發現有偽造申請獎學金之證件,除追回其已領之獎學金外,以後不得再向本會申請發獎學金。
八.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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