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板農新聞
- 》菸酒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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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購買標示完整清晰之菸酒品。
2.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
3. 自製酒品不得營業使用(自用成品+半成品限100公升以內)。
4. 在機場或免稅商店購買的菸酒只能自用,不得販賣。
5. 菸酒製造業者需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始得產製營業。
6. 刊載酒廣告,應標示「禁止酒駕」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之雙警語。
7. 販售料理酒品,宜擺放於調味用品區。
8. 新北市政府檢舉私劣菸酒專線(02)8968-1890。
9. 消費者諮詢專線1950。
10. 請勿販賣菸酒給18歲以下未成年人。
11. 吸食走私菸品、白牌菸品,有礙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