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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板農新聞
  • 》公告招租本會自有大樓,請踴躍參與投標(附公告及須知)。
  •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9年3月 29
    發文字號:板農(產管)字第0990001247號
    主旨:公告招租本會自有大樓板橋市府中路29之1號1樓之部分房屋,請踴躍參與投標。
    依據:
          一.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辦理,並參斟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本會第十六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99年3月17日)決議。
    公告事項:
     一.租賃標的:板橋市府中路29之1號1樓之部分房屋(如附件圖示)。
          二.投標資格: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及法律上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自然人應附身份證影本;公司、行號應附營利事業(商業)登記證影本;法人或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證件影本空白處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三.投標書類:具投標資格者,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下同)99年4月6日止,在辦公時間內(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逕向本會產管部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投標書類工本費每份新台幣壹佰元整。本會會址:板橋市府中路29號,聯絡電話:02-8965-6868轉394。
          四.投標保證金(押標金):為投標金額(月租金)之二倍,限用各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台北縣板橋市農會」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得標後轉為承租保證金;未得標者,無息退還並簽收領回。
           五.開標日期地點:99年4月7日上午十一時於本會第一大樓,地下一樓會議室。
     六.資格審查:開標當日同時辦理審查。

     七.其他:詳如投標須知案卷等。


    板橋農會大樓平面圖

    臺北縣板橋市農會公開招租投標須知
    一、本招租案即日起在本會總會、各辦事處佈告欄及登報公告。有意投標者請於公告日起,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會產管部洽詢【板橋市府中路29號,電話:02-89656868轉394】。網路查詢:資料刋登網址為http://www.pcfarm.org.tw
    二、投標資格:
    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及法律上有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自然人應附身份證影本;公司、行號應附營利事業(商業)登記證影本;法人、團體應附立案證書影本。(證件影本空白處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大小章)
    三、租賃標的:板橋市府中路29之1號1樓之部分房屋(如附件圖示)。
    1.租期自中華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止共計5年,得標人不得要求租賃標的之裝潢期租金減免等事宜
    2.租金按月繳納,於每月一日為付款日,將當月租金滙至本會指定之行庫帳戶,滙費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四、使用約定:
    1.    租賃標的限供作為便利商店營業使用,由承租人自行申請辦理用途變更,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變更使用方式,或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2.    承租人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交由第三人使用。
    3.    承租人使用之必要範圍內,應徵得本會同意,方得增設或改裝房屋之設施,惟不得破壞房屋之主體結構。
    4.    承租人就租賃標的不得作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致影響公共安全。
    5.    承租人如有裝設空調用冷却水塔、變電設備、發電機,及冰水機等之需要時,其施作位置及形式,需經本會事前同意始得為之。
    6.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本租賃標的。除因可歸責於本會之事由,或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致房屋有所毀損,由本會自行修繕外,承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造成之損害,應自負賠償責任。
    7.    本會原有裝設之電梯、中央空調系統等公共設施,供承租人使用,但承租人應分攤大樓管理費(目前每坪120元,變更時隨同調整)。並依實際使用比率(度數),分攤中央空調系統電費。
    8.    承租人如欲設置廣告招牌或霓虹燈塔時,須事先徵得本會之同意,未經本會同意擅自設置,本會得僱工拆除,其拆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本會得由保證金抵扣全部或一部,如有不足仍應由承租人負擔。
    9.    本會活力超市於大樓退縮人行步道辦理農業推廣行銷活動,搭設帳篷設施以不影響承租人使用出入為原則,承租人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推辭。
    10. 大樓殘障坡道設於大樓大門入口左側,承租人不得另行要求於大樓退縮之人行步道上增設。
    11. 以上各項納入租賃契約之一部,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三十日內,另行與本會簽訂租賃契約,並會同辦理公證手續,公證費用各負擔二分之一。未依前述規定簽約者,沒收押標金。
    五、投標書類:
    具投標資格者,請於本會公開招租公告之日起至99年4月6日止,在辦公時間內(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逕向本會產管部領取下列資料: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信封等。每份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整,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但本案若延期開標或停辦時,投標人得於公告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繳還招標文件,退還購領工本費。
    六、投標方式及手續:
    1.投標單應用毛筆、鋼筆,或藍、黑色原子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
    2.請以正楷書寫投標單標價投標金額限以中文大寫書寫)及投標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或公司執照號碼,並加蓋印章。
    3.本招租案不允許以「共同投標」或「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或類似之方式參與投標。
    4.投標保證金(押標金):為投標金額(月租金)之二倍,限用各行庫、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台北縣板橋市農會」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得標後轉做承租保證金。連同投標資格證件、投標單(限一標一封),裝放投標專用信封內。
    5.未得標者,投標保證金(押標金),當日(辦公時間內)憑身分證,(如為公、私法人者,應備證明文件)及印鑑(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由本會以原投標人繳交之本(支)票,無息退還簽收領回。
    6.投標人資格由投標人依本須知第二條檢附證明證件影本,連同投標單、投標保證金(押標金),裝放投標專用信封內。無論得標與否,有關影本資料,概由本會存執備查。
    7.投標人為公、私法人者,應填明法人名稱、代表人姓名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文件字號。
    8.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納之保證金票據妥為密封,以掛號函件   99年4月7日上午十時前寄達板橋郵局7-115號信箱。(或本會總會:板橋市府中路29號,三樓收發室),投標人請自行考量標單郵件寄達所需時間,親送或逾期寄達,皆不受理,原件退還
    9.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標。
    七、開標:
    1.開標時間:   99年4月7日上午十一時。
    2.開標地點:本會第一大樓(板橋市府中路29號)地下一樓會議室。
    3.投標人可於本會公開招租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攜帶國民身分證,及郵寄投標封之掛號執據,進入開標場所參觀。
    4.開標作業由本會主標及監標人員,就標單隨機按序編號,按編號順序開啟標封。
    5.投標人資格證件書面資料具全、投標單、投標保證金(押標金,金額)合於規定者始予依編號唱標(投標單),不合規定者亦以編號宣佈。
    6.本案屬財務出租第一次招開標不受法定三家之限制,將直接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
    八、決標:
    1.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標價超過本會招租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惟本出租標的之原承租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依原租賃契約享有優先承租之權利。得標人須俟原承租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於合理期間內放棄優先承租權後,方有承租之權利。惟原承租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如參與投標,並於開標日以最高投標金額得標者,即為得標人,本會即不再踐行通知優先承租與否之權利。
    2.如最高標價未超過底價時,本會得宣佈廢標,另擇期辦理招標,或要求最高標價廠商優先加價,或全部再加價比價,或逕與最高價廠商辦理議價。
    3.如投標超過本會招租底價之最高價有二家(含)以上標價相同(原承租人為其中之一者,取得優先承租權),得當場再行競標,仍以所出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標相同中有未到場者,本會得視該未到場者對再行競標為棄權論不得異議。
    4.得標廠商應於開標日起三十日內與本會簽訂租賃契約,(本會不再另行通知),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簽訂契約,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没收投標保證金(押標金)。
    5.如有得標廠商棄權,本會得依投標金額之高低次序,通知其他有效標之投標人,按高於底價最高標價辦理簽約手續,或由本會另行再辦理公開招租事宜。
    九、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但得退還投標保證金(押標金):
    1.不符合本須知第二條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封未密封或未依規定加蓋印章者。
    3.投標封內未附有投標單,或投標保證金(押標金)不足,或以現金票據混用,或偽造、變造者。
    4.填用非本會發給之投標單者,或同一人投送兩張(含)以上投標單者。
    5.投標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塗改處未蓋認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識,或漏蓋章、印章與姓名不符者。
    6.投標封口破損,或有任何記號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7.另有特殊原因時主標得宣佈停止開標(流標),並將保證金(押標金)無息退還,投標者不得異議。
    8.其他不符規定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標單無效,得標人所繳交之投標保證金(押標金)沒收,且不得主張對招租標的主張任何權利:
    1.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2.得標人得標後不按規定期限簽訂租賃契約者。
    3.投標單所填地址與實際不符,致得標通知無法送達,或投標人因故離家外出,藉故拒收通知,經郵局兩次退件,視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十一、在開標前倘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而情況變動,本會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招租,並將投標人所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二、本須知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屬本會,投標人不得異議。本須知為契約基本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
    十三、請投標人詳細閱讀本投標須知,不得以任何理由事先要求標單作廢。
    十四、刋登報紙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時,以本會公告為準。
    十五、其它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會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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