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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偶數日刷農金,現金回饋2%」活動
  • 一、活動期間:本(10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活動對象:農金(悠遊)聯名卡持卡人。
    三、活動內容:每逢偶數日(即2、4、6、8、10、12日…等偶數日依此類推)單筆888元(含)以上之「新增一般消費」享『2%刷卡金回饋』,每戶每月回饋上限10,000元(即當月份「新增一般消費」500,000元內可享『2%刷卡金回饋』)。
    備註:
    (一)『2%刷卡金回饋』含卡片原始回饋及其他專案活動回饋。
    (二)當月份任三天奇數日(即1、3、5、9、11…等奇數日依此類推)須各有1筆不限金額之「新增一般消費」。
    (三)持卡人於消費次月之「新增一般消費」須高於本活動當月份之回饋刷卡金始符合刷卡金回饋資格。
    (四)範例:以持卡人莊大同於3月份刷卡消費紀錄為例。
    1、若莊大同已於3月12日(偶數日)至A量販店共刷卡消費30,000元。
    2、此外,莊大同於3月份之奇數日刷卡消費如下:
    (1)3月13日至B超市刷卡消費100元。
    (2)3月21日至C量販店刷卡消費150元。
    (3)3月29日至D超市刷卡消費200元。
    3、刷卡回饋金:莊大同於次次月25日(即5月25日)共可回饋600元(30,000元*2%=600元),惟莊大同於4月1日至4月30日之「新增一般消費」金額須高於600元始符合刷卡金回饋資格。
    四、注意事項:
    (一)本活動正、附卡交易合併計算。
    (二)符合「2%刷卡金回饋」之消費排除已享有加油降價優惠、3月份餐飲2%回饋專案、臺鐵、高鐵優惠及其他於專案活動揭示排除之消費。
    (三)持卡人於本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新增一般消費」,商店應於104年1月10日前向聯邦銀行請款,方得納入活動金額計算。信用卡之分期交易以消費日為準,幣別以新臺幣計,並以該筆交易總額計算(計認列一筆),不包含活動期間前交易之分期每期出帳金額。
    (四)須於當月份偶數日新增消費單筆滿888元(含)以上,且當月份任三天奇數日須各有1筆不限金額之「新增一般消費」即符合2%刷卡金回饋(含原始回饋及其他專案活動回饋)資格,如當月份未符合以上任一規則者恕不回饋。
    (五)持卡人於消費次月之「新增一般消費」須高於本活動當月份之回饋刷卡金始符合刷卡金回饋資格。刷卡金將於次次月25日統一回饋至正卡人之信用卡帳戶上,折抵帳單上「新增一般消費」,未折抵則歸零,不得要求轉撥現金或他人或遞延至下期。
    (六)國外消費之匯率計算以特約商店請款日當日匯率為基準。
    (七)活動期間符合資格之持卡人每月每戶最高回饋10,000元。
    (八)本活動所指「含原始回饋」係以活動期間消費之卡別原始回饋,計算扣除金額(刷卡金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尾數一律捨去) 相關作業處理、發送方式依聯邦銀行規定為準,現金回饋依各卡別原信用卡約定所提供的現金或紅利回饋比率計之。
    (九)本活動所稱「新增一般消費」定義:須為一般刷卡消費及一般郵購交易,惟排除下列交易:
    1、分刷交易:將單一交易金額或同一購物車之商品分割為數筆,分別利用二筆以上之刷卡交易完成者。
    2、一卡通儲值金、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預借現金、專案型預借現金產品、餘額代償、各項手續費、年費、延滯息、掛失費、基金申購、公用事業費用代扣、各項稅款、學費、各類繳費平台(如NCCC學費平台、27608818繳費平台)交易、車輛選/標號交易、政府規費、中華電信資費、電子化e政府平台交易、交通罰款、退款、爭議款、其他手續費等非消費性帳款。
    3、該交易經取消、退貨交易及退貨之原請款交易、非持卡人本人所為之交易、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之交易、違反國際組織相關規範之交易、非真實之融資性交易或其他不實交易。
    (十)凡於活動期間、刷卡金回饋前後或贈品、紅利兌換前後,信用卡正、附卡有遭強制停用、申請停用、結清銷戶、掛失不補發、逾期繳款、參加債務協商、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到期不續卡、取消交易或其他聯邦銀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情形者,聯邦銀行得撤銷其兌獎或回饋資格,已回饋者將於次期帳單扣回等值金額。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聯邦銀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消本活動之權利,亦有權對本活動之所有事宜做出解釋或決定,並於聯邦銀行信用卡網站活動網頁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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