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當前國際金融情勢動盪甚大,各國為避免系統性風險,紛紛擴大存款保障範圍至全額保障。同樣地,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康永續發展,爰於民國97年10月7日宣布在98年12月31日前,存款人在已加入存款保險之金融機構(銀行及基層金融機構),其存款受全額保障。
基於全球及國內經濟金融情勢尚未完全回穩,以及與鄰近國家全額保障期限同步至99年底屆期,可避免資金競爭情事等考量,經奉行政院同意得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9條第1項準用第28條第2項規定,存款全額保障實施期間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並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簡稱金管會)、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於98年10月8日會銜發布修正後之「採行存款全額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金融市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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